现场检查笔录

3、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 笔录和 现场 检查 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0。当事人拒绝出席的,应当在-1笔录中注明。这个好像理解为笔录和现场-2笔录,在笔录中标注后可以作为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

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采访人、陈述人和发言人的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1笔录应当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如果有其他人在场,可以由其他人签名。延伸资料:我国三大诉讼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证据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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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场勘查和搜查同步进行是否规范?发现违法证据时, 现场 检查 笔录物证

首先,无论是现场勘查搜查,都属于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同时进行,不存在违反。但是,有关方面应当注意,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我国对搜查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的时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带搜查证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七条作出具体规定: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有可能隐藏爆炸/有毒等危险品;(三)有可能隐匿、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发事件。

新的一套文档感觉用处不大,现场检查笔录/我们也在讨论怎么写。如果是日常监管,应该写成日常监管检查,正在讨论中。另外,把监督意见书去掉确实不合适,这是一个很有用的文件,希望省局能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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