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检法联合发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座谈会纪要》,告知苏高发现役军人因战、因工致残, 并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对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将其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和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疾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特殊照顾的。 2.双肢完全丧失,无法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损伤导致双上肢完全瘫痪,或双下肢完全瘫痪伴尿失禁;4.髋、膝、肩、肘四个以上僵硬,完全丧失功能;5.有两种一等余情或者一种一等二等余情;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以上。

求:关于办理轻伤案件的暂行规定,2004年12月,江苏公检法联合发文

1、求:关于办理轻伤案件的暂行规定,2004年12月,江苏公检法联合发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若干规定适用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苏高法[200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

为统一和规范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鉴定技术部门的法医分别于2000年3月30日和4月10日就准确适用有关规定进行了座谈,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1日以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也参照本概要,再审案件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参照本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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