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实施放射诊疗和放射保护管理制度;(2)定期组织放射-2/防护性检测、监测和/对作业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三)组织本机构医务人员接受专业技能、防护知识及相关法规培训和健康放射-2/;放射安全管理部制度。放射X射线辐射防护科科室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室主任做好X射线辐射防护工作。

卫生部关于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1、卫生部关于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0/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放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许可工作放射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发放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什么原则

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其所属单位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工作人员持证后才能从事有限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卡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体检合格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条例和规则制度并接受个人剂量监督;3.掌握放射保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超过2年未申请复审的,需要重新申请。放射工作人员卡持有人如需在放射限定范围外工作,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放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放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卡;如遗失放射职工卡,须在30日内凭所在单位的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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