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辽宁省 婚前 医学 检查管理办法(97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婚前-2检查的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第二条第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前-2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2检查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婚前-2检查业务工作。第六条婚前-2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当坚持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5、内蒙古自治区 婚前 医学 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 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医学-对即将结婚的男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自治区内举办婚前-2检查的事业单位和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2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办婚前-2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有男女分开的婚前12345677。(二)有专职的男女婚检医生、主检员和检查员;(3)有a 婚前健康教育宣传室;(4)有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

6、江西省 婚前 医学 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婚前-2检查和准备结婚的男女,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前-2检查的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婚前-2检查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健康保健意识。第二章婚前医学检查本机构第四条发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婚前医学/的工作时

7、 婚前 医学 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应将原婚前-2检查unit填写统一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机构应将诊断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2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诊断结果填写婚前医学,如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妇幼保健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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